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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场对环境污染这件事,你需要知道这些法律法规和所承担的责任

2025-09-28 08:20:35      点击:

为规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动养殖项目加快办理环评手续,本文综合总结后提出以下基本责任和法律法规供养殖朋友参考:

一、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养殖场(户)是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承担畜禽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主体责任,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配建与养殖规模、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处理设施装备。严禁偷排、漏排、直排粪污,不得超标排放污染物。

二、规范养殖场建设与运营

(一)选址要求

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在饮用水源地、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域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河流沿线等法律规定的“禁养区”内建设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依法限期关停或搬迁。

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前,需咨询乡镇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局、林业局等部门,确保符合规划要求。避免因选址和违规建设面临关停搬迁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规范办理环评手续

(1)落实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年出栏生猪5000头以上或存栏2500头以上(其他畜禽按猪当量折算)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必须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其他规模化养殖项目(存栏500头以上,2500以下)应当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系统》(网址:https://beian.china-eia.com/a/login)填报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信息。

牛、羊、鸡、鸭、鸽子等其他畜禽养殖规模按照以下比例换算成生猪规模判断环评类别。

换算比例为:存栏1头母猪/公猪折算成年出栏5头生猪;30只蛋鸡折算成1头猪,60只肉鸡折算成1头猪,1只鸭折算成1只鸡(蛋鸭折算成蛋鸡,肉鸭折算成肉鸡);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 头猪;3只羊折算成1头猪;1只鹅折算成2只鸡(种鹅折算成蛋鸡,肉鹅折算成肉鸡),15只鹅折算成1头猪;3只羊折算成1头猪;3只鸽子折算成1只肉鸡,则180只鸽子折算1头猪等。

(2)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对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行重点管理,要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要求排放各类污染物;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小区),实行登记管理。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许可登记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三)规范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1)设施配套要完备。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或者配备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粪污处理设施,特别是集污池、黑膜沼气池、沼液贮存池等关键废水处理设施要增加水泥混凝土硬化防渗要求,粪污贮存池确保容积满足至少60天的粪污储存需求,配套应急池;堆粪间落实防风、防雨、防渗措施以及除臭措施等并保证其正常运行,保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或者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养殖场须使用干清粪工艺,通过固液分离机去除粪渣,采取沼气池对液体进行厌氧发酵,减轻后端处理利用压力;委托他人对畜禽粪肥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综合利用的,应签订委托合同或消纳协议,明确污染防治责任。

(2)沼液还田要合理。粪污资源化利用需配备足够消纳土地,并满足轮灌、《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等要求。粪污消纳地应避开溶洞、地下暗河、水源保护区、河流沿岸、湖泊周边、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域,防止粪污渗漏或径流污染水体。粪污不能直接排入河道、沟渠、坑塘等水体,不能在还田过程中超容量排放。配备相应的管网及专业灌溉设备,根据地形、输送距离建设蓄水池。

禁止露天堆肥,堆肥间应在封闭或半封闭空间进行;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还田时,应当经过充分发酵堆肥腐熟等无害化处理,达到《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2025)要求,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

(3)台账记录要清晰。每年年初要根据养殖规模制定畜禽粪肥还田年度计划,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详细记录粪污产生量、清粪工艺、粪污去向、利用方式、消纳土地面积、作物种植情况以及运出时间、接收单位等信息,确保畜禽粪污去向可追溯。

(4)落实环境监测要求。畜禽规模养殖场须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畜禽养殖行业》(HJ1252-2022)等所列的监测计划实施监测。

三、须承担相应责任

(一)行政处罚 

1.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即开工建设,或存在重大变更未重新报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责令停止建设,处总投资额1%-5%罚款;拒不执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移送公安机关拘留。

2.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污染的,责令停产或关闭。

3.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责令备案,处5万元以下罚款。

4.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批责令停业、关闭。

5.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刑事追责

违法排污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实施时间: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 核心要求: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 责任条款:违反规定未进行科学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实施时间: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 核心要求: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储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 责任条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实施时间: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 核心要求: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畜禽粪污收集、储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或者达标排放。

  • 责任条款:违法排放或者因管理不当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实施时间: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 核心要求: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 责任条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违反者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实施时间: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 核心要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以及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污水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 责任条款: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地方性法规

  • 示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未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造成污染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对规模化养殖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对非规模化养殖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处罚案例

案例一:临武县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郴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武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合作社在污水处理站前段的一级养殖废水沉淀池内设置水泥涵管,将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外排,导致水体总磷超标。

处理结果:该合作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处以27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被行政拘留5日。

案例二:嘉禾县某生猪养殖场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嘉禾分局执法人员在汛期环境风险隐患排查中发现,该养殖场通过架设软管的方式将沉淀池内的养殖废水外排至荒地,导致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粪大肠菌群等因子超标。

处理结果:该养殖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处以22万元罚款,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三:沈阳某畜牧有限公司“未验先投”案

案情简介: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发现,该畜牧有限公司第二种鸡场未办理环评审批及验收手续,即投入使用,且场区内建有生物质锅炉等设施。

处理结果:该单位“未验先投”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6万元,单位法定代表人被处罚款5.2万元。

案例四:超量还田致粪污溢流案(湖南浏阳)

违法事实:2025 年 4 月,某养殖场将 30 吨粪污外运至 0.8 亩农田施肥,远超土壤消纳能力,多余粪污流入沟渠,导致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 74.5 倍、氨氮超标 1.54 倍。

法律依据:违反《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处罚结果:因主动整改、签订生态赔偿协议,减轻处罚为罚款 5 万元,直接责任人被行政拘留。

警示:粪污还田并非 “随意排放”,需符合科学标准,超量即构成违法。

案例五:私设暗管直排废水案(福建长汀)

违法事实:2025 年 4 月,某生猪养殖场在沼气池隐蔽处私设排水管,直接排放废水至溪流,监测显示化学需氧量超标 3.2 倍、氨氮超标 9 倍、总磷超标 14.3 倍。

法律依据: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处罚结果:拟处罚款并将直接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案件正在办理中。

警示:“隐蔽排污” 属主观恶意违法行为,将面临顶格处罚及刑事责任追究。

案例六:治污设施失效致废水外排案(福建长汀)

违法事实:2024 年 10 月,某生猪养殖场异位发酵床 “死床”,废水处理设施瘫痪,渗漏废水直接排至外环境,化学需氧量超标 13.35 倍、氨氮超标 16.75 倍。

法律依据: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

处罚结果:罚款 13.7496 万元,直接责任人被行政拘留。

警示:未及时维护治污设施等同于 “主动排污”,处罚力度与主动偷排一致。

案例七:粪污泄漏未及时处置案(湖北仙桃)

违法事实:2024 年 7 月,某养殖场因连续降雨,黑膜沼气池粪污未及时清理,随雨水流入鱼池造成污染。

法律依据: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

处罚结果:罚款 4000 元,责令立即清理沼气池。

警示:即使因自然因素引发污染,未履行及时处置义务仍需担责。

六、责任与启示

1. 法律责任

  • 畜禽养殖场作为环境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方,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科学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得到妥善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 违法排放或因管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的,将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2. 环境管理建议

  • 完善设施: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完善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和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设施。

  • 规范操作:建立养殖档案,记录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以及畜禽粪污收集、储存、处理和利用情况。

  • 定期监测:定期对养殖场周边环境进行监测,确保排放的废弃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应急响应: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能够迅速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3. 政府与社会监督

  • 政府应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的监管力度,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对违法排放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对发现的环境污染行为及时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畜禽养殖场对环境污染的防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只有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科学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才能确保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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